在憤怒的空地上
拳頭旋舞出飛濺的血絲

報導常指責教師一逕疏忽了學生
因為我們沒聽見哽咽了的哭泣
在學校的邊緣
白目的影子綁了長繃帶
饒舌的街頭是否在超渡些什麼
我 搞 不 懂


噁心的脂肪層

  對於跑步我一向是敬謝不敏的,就算當兵也沒跑過五千公尺,但在長期被學妹嘲笑之下,我終於決定跟隨她的腳步走上運動跑道。
  不來不知道,一來嚇一跳,她一口氣可以跑三十圈(人家真的有資格笑我),而我必須跑一圈休息一圈,因此差點被笑到自尊心受傷。
  就在我雙腿發軟、口吐白沫之際,一位女學生驚慌的告知有位學生受了重傷。
  回到學務處,受傷的學生向我展示傷口處,天啊!傷口深及皮下脂肪及肌肉,雖然已經沒有出血的狀況,但傷口分離之大仍教人隱隱作嘔,直覺上就必須送醫縫合。首先聯絡該生導師,一方面請人聯絡該生家長,家長請我們先不要送醫,她自己會來接去醫院。
  既然家長都這樣說了,於是趁這時間詢問一下受傷的經過,這學生支支吾吾的閃爍其詞,一瞬間我覺得事情並不單純……
  教務主任剛好經過,知道這件事之後,研判應該跟早上那起慘烈的圍毆事件有關聯。


談判

  隔天學校聚集了一堆的家長,陣仗之大彷若是黑道要談判,因為昨天被圍毆的學生傷及耳骨,可能會因此導致失聰,所以兩肇當事者的家長齊聚後續事宜,經過好幾個鐘頭的密商之後,初步協議道義上應賠償一些傷害費,至於醫療費用再另行協商。





後悔

  下午遇到這群闖禍的學生,裡面有前些日子幫我演戲的柚子,還有為了救她,害我被一位家長用不鏽鋼保溫瓶K到的萱萱,其實他們都早已是老面孔了,一見到我就輪流抱怨。
  聽到這種謬論,還是搬出法律條文解釋比較快一點(還好事先查了一下資料)。
  「你們耳屎給我掏乾淨聽好了!刑法第十條第四款稱重傷者,謂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;刑法第二三章-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(重傷罪)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;第二百八十三條(聚眾鬥毆罪)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,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下手實施傷害者,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。通常警方會請你們到警局一趟,錄完口供後如果要私下和解,傷害最少都是十五萬起跳到五十萬不等,但也可能賠償金額超過百萬的。」
  「我們只是隨便打他一下,哪知道這樣就賠償喔!」
  「教師打學生一巴掌就可以賠到五十萬了,你們打成耳聾,已經算是很客氣了!」
  「……」
  「早就跟你們說過,有什麼事情不能用講的,不然找任何一位教師都會幫你們解決,就非得要動手不可,而且每次都挑頭部打,這次真的踢到鐵板了吧!」
  「趕羚羊勒!我只在旁邊又沒動手!為什麼連我也要罰?」
  「我國刑法中有個『共同正犯』的制度,依照刑法第二十八條『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,皆為正犯』的規定,只要兩個人以上有共犯罪的意思聯絡與犯罪行為的分擔,便成立了正犯。事先已經同謀犯罪,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,自己縱未下手實施,而是由共同犯意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來實行犯罪行為,便成立了共同正犯,對動手實行犯罪的行為,要負相當的刑事責任,所以未打人的人也是傷害正犯!」
  「……」


氣死我了

  感覺上他們出事是遲早的,類似的狀況早已經不知處理過凡幾,我一直在思索一個問題:平常出了事都是我們在煩惱,他們真正學習到什麼嗎?這次刻骨銘心的教訓,到底是在教訓教師還是家長?小孩真的能改過嗎?
  是不是一定要關過一次才會知道怕,為什麼我們總敎不會拳頭不是絕對,唉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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