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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為恐嚇罪,也就是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其構成要件為:「恐嚇」,將不法害惡之意旨,通知他人(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),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。

  看起來我好像一天到晚都在犯法,因為動不動就喜歡恐嚇小孩,其實我也是千百個不願意,BUT!套句九把刀的名言:「人生最厲害就是這個BUT!」學生總是有多狀況等著我,不恐嚇他們一下實在對不起自己……

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以‧下‧是‧BUT‧的‧分‧隔‧線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‧

  當我興高采烈的走進教室準備上課時,發現許多學生呈現呆滯或昏迷的狀況,就算我不是李組長,也知道事情並不單純,難道這就是許多教師聞風色變的第五節課嗎?

  (這時不恐嚇小孩,更待何時?)

  「各位同學,要知道一個男生會留長頭髮不外乎三種原因:第一種是他窮到沒錢可以剪頭髮;第二種其實他是禿頭,因為補償心理,所以戴了一頂長髮的假髮;最後一種比較少見,就是他單純是個變態!你們認為我是上述中的哪一種?」

  「變態!」學生異口同聲的大喊。

  「可惡!沒想到還是被你們識破了,既然你們都已經知道這個秘密,我就坦白的跟你們講,要知道變態的自尊心可是很脆弱的,一不小心就可能會受傷,而我既這樣認真的在上課,要是有學生不認真的話,我就會難過、受傷……」

  只見台上的教師半瞇著眼,嘴角微微的上揚,露出一種讓人感到不寒而慄、避之唯恐不及的微笑,一字一句的說道:「 一旦我受傷了,我就會讓你們知道,什麼叫真、正、的、變、態!」

  當每個字都是從牙縫中擠出來時,周遭的空氣瞬間凝結,時間彷彿停止一般,接著學生默默的拿出課本,聚精會神的開始上課,這時就可以發現,變態的威力遠遠超過周公的魅力。

  另一個班級就更誇張了,當我第一次踏入教室時,班上完全呈現一種無政府狀態,有人沉浸在言情小說中,有人聽著MP3搖頭晃腦,有人拿手機上臉書,有人忙著把PSP打破關,最誇張的是有人正在看A片!

  A片耶!而且還很光明正大用平板電腦看,不禁要感嘆:「科技果然始終來自於人性!」

  不作聲的看了好一會兒,感覺他們絲毫沒有停止手邊工作的打算,只好先來立個規矩:「在我的國文課堂上,非常歡迎各位盡量玩手機、聽音樂與打電動……」

  學生聽到這種不合常理的要求,紛紛停止正在作的事情,一臉狐疑的望向我。

  「有什麼好懷疑的?就是要你們拚命作自己的事,我才有藉口可以沒收你們的東西啊!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: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,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,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。所以請你們繼續努力的玩、用力的玩、拚命的玩,這樣我才可以一直保管,不是請家長來領回,就是要等到學期末才還你們,若是家長不願意來領,或是我嫌保管起來太過麻煩,還可以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。」

  最後再給他們一個大大的微笑,繼續說道:「若東西被我沒收時,可不可以順便附上充電器啊!這樣才不會被我玩到沒電,PSP最好還能多附幾個遊戲,這樣我破關後才有新遊戲可以玩。」

  學生是種奇怪的生物,若是告誡上課不要使用違禁品,他們可能頭也不抬的繼續作自己的事,若是威脅要記過,他們也呈現出無關痛癢的表情,或是一臉興味的等著看你究竟有沒有這種魄力。但若你一副就是想要沒收要拿來自己玩時,學生就會認為其實你是講真的,也就不敢造次了。

‧‧‧‧‧‧以‧下‧是‧恐‧嚇‧完‧小‧孩‧的‧分‧隔‧線‧‧‧‧‧‧

  恐嚇何時不成立本罪?

 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,除此以外之事相恐嚇,即不能成立此罪。也就是說,你們這些小鬼註定要被我嚇啦!

  哇哈哈哈!






  你們不是早就知道我是變態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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